10 8 月, 2026

行政會議召集人:常秘不受責任制覆蓋合理,需向市民解釋分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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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9日,香港——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立法會提交了「部門首長責任制」文件,該文件旨在規範超過60名高級公務員的部門首長。然而,除了「局署合一」的兩個政策局之外,責任制並不涵蓋其餘常秘。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認為這一安排合理,並強調應向市民解釋常秘與部門首長的分工差異。

葉劉淑儀在今日(19日)的一個電視節目中表示,調查對象不包括常秘是「完全無問題」的,因為部門首長有管理責任,而常秘的主要工作是協助政策局局長制定政策和資源調配。

責任制的背景與實施

「部門首長責任制」的提出是為了加強政府部門的問責機制。根據該制度,部門首長需要對其管理的部門負責,並在出現問題時接受調查和處分。這一舉措旨在提高政府效率,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然而,常秘不在責任制的覆蓋範圍內,這引發了一些公眾的疑問。葉劉淑儀解釋說,常秘的職責與部門首長不同,他們不直接管理部門,而是協助政策局局長工作,並在需要時接受局長的調職。

常秘與部門首長的角色差異

葉劉淑儀指出,常秘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局長制定政策和資源調配,並向局長問責。她形容常秘相當於「日日都在問責」,因為他們每天都需要見到局長,若工作表現不佳,會被局長調離崗位。

她舉例說,政府物流署的物資採購工作是由部門首長負責的,而常秘則不涉及這些具體的管理工作。因此,常秘不在責任制的覆蓋範圍內是合理的。

問責機制的細節與未來展望

現行的部門首長責任制包括兩級調查機制。第一級調查針對一般性問題,由部門首長負責,查找不足並改善。第二級調查則針對嚴重問題或系統性問題,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領導的小組負責。

葉劉淑儀表示,若部門出現長期不處理的問題,且首長未能在常秘提醒後採取行動,則需啟動第二級調查。她認為,調查結果不必全部公開,但應交代問責原因及處分,以免影響受查人士的聲譽及工作積極性。

「向局長問責,如果交唔到功課,即刻知道。」——葉劉淑儀

這一發展標誌著香港政府在問責制方面的一次重要嘗試,未來的實施效果將受到公眾和專家的密切關注。政府需要持續向市民解釋責任制的運作方式,以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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