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生态环境立法需因地制宜:专家建议与政策分析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聚焦于生态环境立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资于人、财税体制改革等关键话题。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唐金楠和吴凯杰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因此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必须适应地方需要,以提高治理效能。
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必要性与挑战
唐金楠和吴凯杰强调,生态环境法典虽然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但地方立法仍需在此基础上发挥补充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立法需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既要有“大块头”立法,也要有“小快灵”立法,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许多地方针对本地具体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例如,陕西省出台并修订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荆州市则制定了《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正是对地方生态环境问题的积极回应。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协同
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的研究员綦好东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预算体系的“四本账”之一,明确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为了提升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必须强化制度协同,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其他预算的统筹衔接。
綦好东建议,深化预算统筹衔接,增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对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的贡献。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环节,需建立严格的动态监控机制,防止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确保预算管理的透明性和法治化。
投资于人:提升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
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姜虹认为,推动教育、科技、金融等资源的投入,不仅有助于提升人的综合素质,还能激发创新活力。她强调,必须将投资于人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全民健康、基础教育、基本技能培训等领域,持续加大投资力度尤为重要。姜虹指出,教育是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途径,需围绕科学、技术、工程等学科,提升教育质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蒋震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为此,财税体制改革需继续深化,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蒋震建议,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优化税制结构,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以增强财税体制在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同时,财政资源配置需强调结构观念,支持微观主体从传统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资于人以及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各方专家的建议不仅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未来的实施路径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