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生态环境立法需因地制宜,推动“小快灵”立法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聚焦于生态环境立法的地域性需求,探讨如何在地方层面更好地适应和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唐金楠与吴凯杰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常常具有地域性特征,因而需要地方立法来补充和完善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法典。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这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实践
近年来,许多地方根据自身的生态环境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例如,陕西省出台并修订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荆州市则制定了《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正是为了更好地应对本地具体的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国家基本法律,虽然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框架,但无法全面涵盖地方的具体需求。地方立法在此背景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灵活性和针对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制度协同
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的研究员綦好东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为了提升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必须强化制度协同。
綦好东建议,深化预算统筹衔接,增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对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的贡献,同时构建规范透明的法治化预算管理体系,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投资于人:提升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
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姜虹认为,推动教育、科技、金融等资源投资于人,有助于提升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她强调,必须将投资于人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教育领域,姜虹建议加快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提升教育质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其与科技创新和产业需求的适配性。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蒋震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这就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蒋震建议,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优化税制结构,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以更好地反映人的价值创造能力。同时,财政资源配置应更加注重结构观念,支持原始创新与基础研究。
对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蒋震强调需要适应其新特征,优化政府间财政体制,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财政分配机制。
综上所述,各领域的改革与立法需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国家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