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生态环境立法适应性改革:促进地方治理与国家法规协同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聚焦于生态环境立法的适应性改革,强调地方性法规在国家生态环境法典指导下的重要性。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唐金楠和吴凯杰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地方立法应更好地适应地方需求,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这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立法法也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针对地方事务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与实效性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具体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例如,陕西省修订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荆州市制定了《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这些法规的出台,体现了地方立法在应对具体环境问题上的灵活性与实效性。
“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指引下,充分发挥熟悉地方情况、贴近地方实际的优势。”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国家基本法律,虽然打破了过去分散立法的格局,但无法就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事项作出全面规定。因此,地方立法需要在国家法典的框架下,发挥补充性作用,以法治思维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协同
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綦好东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强化制度协同来提升其管理效能。
他建议深化预算统筹衔接,增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对公共财政的贡献,并在制度层面完善收益上交与资金调入机制。同时,强调全过程刚性约束,建立透明的法治化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以强化制度协同为抓手,提升与其他预算的统筹衔接水平。”
此外,綦好东提倡推进预算公开与外部监督,建立预算执行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评价机制的挂钩,以此作为国有经济治理的重要手段。
投资于人的重要性
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姜虹认为,推动更多资源投资于人,有助于提升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她强调,必须将投资于人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与创造潜能。
姜虹指出,教育是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途径,需围绕科学、技术、工程等领域提升教育质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她建议加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人才施展才华提供广阔舞台。
“人才是教育与科技活动的主体,要构建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通过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研发平台,共享创新资源,形成教育培养人才、人才引领创新、创新驱动产业的良性循环。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蒋震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他强调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优化税制结构,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
蒋震还建议财政资源配置应更加注重结构观念,支持微观主体从传统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的转型升级。同时,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特征,优化政府间财政体制。
“应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通过上级政府统筹协调,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确保财政资源的公平配置。
以上各项改革建议,均旨在通过立法和制度创新,推动中国生态环境治理、国有资本管理、人才投资及财税体制的全面升级,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