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求案引發司法管轄權爭議 台灣法院審理權受質疑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近日,桃園地方法院在審理一起電信詐騙集團案件時,意外揭露了一名曾在中國被關押的共犯遭中國公安刑求逼供,導致他錯誤指認上線的情況。該名共犯返台後雖然告知檢警和法官,但仍被依據中國公安的筆錄定罪,而被指認的首腦在一審中被判刑8年6個月。
二審高等法院於7日開庭,委任律師錢建榮引用總統賴清德的就職演說及「團結十講」,並舉例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的雙重國籍爭議,認為台灣法院無權審理犯罪行為和結果均在境外的被告。
案件背景與爭議
週刊報導指出,一名張姓男子被指控為菲律賓詐騙集團的首腦,押解回台後,一審桃園地方法院重判其8年6個月有期徒刑。然而,在桃院審理期間,一名也曾在中國被關押的陳姓共犯出庭作證,爆料自己當年遭中國公安刑求,要求他依特定內容「照著講」,因此錯誤指認同為下線的張姓男子是幕後首腦,但檢警和法官都不採信。
法律與主權的辯論
案件進入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根據《上報》報導,前最高法院法官轉任律師的錢建榮指出,張男的犯罪行為和結果均不在台灣刑法效力所及的「中華民國領域」範圍內,台灣的法院自然沒有審判權。
開庭時,錢建榮引用總統賴清德的就職演說,表示演說內容提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他還提出賴清德的「團結十講」,當中強調中華民國的主權和治權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台灣當然是一個國家。
雙重國籍案的影響
錢建榮以近日備受爭議的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雙重國籍」案為例,表示李貞秀是中國人民,按「國籍法」規定,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可見中華民國的法院對於張男的案子,並沒有審判權。
「依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可見,司法不應解釋中華民國主權、治權範圍,高院不應放大解讀審判權。」
未來的法律挑戰與影響
錢建榮進一步表示,張男已在中國被判罰,高院應將中國的審判結果視同「外國確定裁判」,不應另行受理審判。這一案件的審理不僅挑戰了台灣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也可能對未來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產生深遠影響。
這一事件的發展引發了對台灣司法權限的廣泛討論,尤其是在涉及跨境犯罪和主權問題時,如何平衡國際法律與國內法律的衝突成為一大挑戰。未來,台灣可能需要重新審視其司法體系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定位與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