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跨域就業津貼,失業勞工最高可領6萬元
為了減輕失業勞工在求職過程中的經濟負擔,尤其是因工作地點距離遠、通勤成本高或需要搬遷而卻步的情況,政府推出了一項「跨域就業津貼」。這項津貼旨在幫助勞工突破地域限制,獲得更廣泛的就業機會,並提供必要的交通和居住成本支援。
勞動部透過勞動力發展署推動的這項政策,主要針對失業勞工,特別是高齡者、中高齡者,以及屬於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失業者。
津貼申請條件與範圍
申請津貼的勞工需要先到日常居住地附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接受一對一的諮詢服務。就業服務人員將評估申請者的工作經驗、專長以及就業意願,確認是否需要跨區求職。
其中,高齡失業勞工只要就業地點距離原居住地達30公里以上,即可納入適用範圍。而中高齡失業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除需符合30公里以上的距離條件外,還須為失業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屬非自願性離職,才能適用相關補助。
交通與居住補助詳情
在正式上工前,跨區面試的交通成本也被納入就業津貼範圍。若經就業服務人員評估,勞工住家附近無合適職缺,但本人願意前往距離日常居住地30公里以上的地點面試,即可申請交通求職津貼。
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次500元,若情形特殊,最高可補助至1,250元,每年最多申請4次。
當勞工經推介後,順利於跨區工作地點受僱,並連續工作滿30日,即可申請後續的異地就業補助。若選擇每日通勤、不搬遷居住,將依就業地點與原居住地距離核發交通補助,每月補助1,000元至3,000元不等,最長可領12個月。
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者,每月補助1,000元;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者,每月補助2,000元;70公里以上者,每月補助3,000元。
若勞工選擇搬遷或在工作地點附近租屋,且就業滿30日,還可依實際情況申請搬遷與租屋補助。搬遷補助採核實發給,最高可補助3萬元;租屋補助則依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的60%核發,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最長可補助12個月。
申請程序與注意事項
所有補助皆須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須在連續受僱滿30日後90日內提出申請,之後每滿3個月可再於90日內續申請;搬遷補助須於搬遷日起90日內申請;租屋補助則須於受僱並租屋日起90日內提出,其後同樣以每滿3個月為一個申請週期。
這項就業津貼制度試圖從「找工作那一刻」到「穩定就業初期」一路接住勞工,讓跨區就業不再只是口號,而是有實質資源支撐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