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裁定渥京動用緊急法違憲:自由車隊抗議引發法律爭議
Toronto Police mounted unit lines up behind public order units on foot as police take action to put an end to a protest, which started in opposition to mandatory COVID-19 vaccine mandates and grew into a broader anti-government demonstration and occupation, in Ottawa, Friday, Feb. 18, 2022. THE CANADIAN PRESS/Adrian Wyld
【大紀元2026年01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Matthew Horwood報導/李平編譯)上週五(1月16日),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駁回了聯邦政府的上訴,維持2024年下級法院關於渥京動用《緊急法》鎮壓自由車隊抗議的做法違憲的判決。判決書指出,自由車隊在渥太華及部分加美邊境口岸的示威活動雖然具有破壞性,但遠未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
上訴法院的裁定強調,下級法院認定渥京宣布公共秩序緊急狀態違憲是正確的。聯邦政府動用《緊急法》部分違反了《憲章》中關於言論自由和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保護的條款。
自由車隊抗議與《緊急法》背景
2022年,自由車隊發起全國範圍的抗議活動,反對特魯多政府的強制疫苗令和疫情封鎖。2022年2月14日,特魯多政府援引《緊急狀態法》鎮壓抗議活動,擴大警方執法權力,逮捕示威者、凍結部分示威者銀行帳戶,並強行拖車,將參加任何相關活動(如參加渥太華市中心的抗議活動)視為非法。
《緊急狀態法》實施10天後被撤銷,但其影響深遠。公民自由組織法庭辯辭認為,自由黨政府援引《緊急法》應對抗議活動未達到法律門檻,侵犯了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憲章》權利。
法院裁決與法律解讀
上訴法院裁定,抗議活動雖對商業造成負面影響,但政府無法提供民眾健康和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證據。政府自稱擔心意識形態會驅動暴力極端主義上升,並不構成國家安全威脅。
裁決還指出,政府根據《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CSIS Act)第2條中列出的國家安全威脅定義援引《緊急法》,定義過於寬鬆,站不住腳。在國會公共秩序緊急委員會聽證會上,時任安情局局長維尼奧(David Vigneault)證詞顯示,安情局雖不認為自由車隊抗議構成安情局法定義的威脅,但他仍支持政府援引《緊急法》。
“《緊急法》不是用來對付行使自由權利的守法公民。” — 憲法自由正義中心主席卡佩(John Carpay)
未來的法律與政治影響
特魯多政府啟動《緊急法》後,公共秩序緊急委員會(POEC)根據立法要求成立,以確定政府啟動《緊急法》是否合理。當時的委員會委員魯洛(Paul Rouleau)於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最終報告認為,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構成國家緊急狀態,必須採取特別臨時措施,完全達到《緊急法》啟動要求。
然而,2024年1月23日,聯邦法院裁定,政府啟動《緊急法》應對自由車隊抗議活動,完全不合理,欠缺正當性、透明度和可理解性。法官還表示,最初他認為政府啟動《緊急法》是合理的,但在聽取加拿大憲法基金會(CCF)和憲法自由正義中心(JCCF)的論證後,他改變了看法。
法官指出,《緊急法》本應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聯邦政府啟動《緊急法》似乎只是為了打壓方便,或只是因為它可能比聯邦政府或各省可用的其它手段更有效。
此次裁決代表法治的重大勝利,並表明緊急權力只有在真正緊急情況下才應啟動,否則不被自由民主社會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