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12 月, 2025

刑释人员担任国企高管引发争议: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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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一起人事任命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曾因受贿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卜某山,在刑满释放后,竟然担任了泰州夏北新型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管职务,并已领取工资和奖金数年之久。

这一事件的曝光源于公司创始人、股东王志立的举报,他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泰州市姜堰区有关部门提交了工资表、董事会表决票、董事会决议签字等多方证据。与此同时,曾担任金东城投副总经理的蒋某平表示,纪监部门已开始调查此事,他也是被调查对象之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专业能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更是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因此,卜某山的任职显然触及了国企用人的“红线”。

卜某山本人则辩称并非“高管”,但从其领取工资、参与企业运营等细节来看,他在企业内或已事实上履行了管理职责,具备一定的决策话语权。这种岗位安排不论名义如何,均已涉及国有企业重要岗位的人员任用,理应符合基本的廉洁与品行要求。

刑释人员的就业权利与国企用人标准

诚然,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国有企业特别是领导岗位,因其具有公共属性与资产管理责任,用人标准理应有更高要求。前公职人员因腐败犯罪入刑,出狱后再度进入国企并担任管理职务,容易引发“罚酒三杯”的舆论观感,甚至可能弱化腐败惩戒的威慑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事背后,可能还牵扯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运作失范。财务报表显示,涉事企业夏北公司的应收款从混改前的年均2000多万元萎缩至2025年上半年的几十万元,发展到“濒临倒闭”的地步。

混改过程中的问题

审计信息指出,金东城投参与投资的十余家混改企业中,不少都处于亏损状态。这种普遍性的亏损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当地国有独资企业参与的混改过程是否存在决策盲目、监管缺位、权责不清等问题?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需要查明的不仅是卜某山任职的规范问题,更要全面彻查当地相关企业在混改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人员任用等方面的系统性违规行为。

展望与建议

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来看,此事不仅关乎单个人员的违规任用问题,更或暴露出当地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混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带。这直接关乎国有资产安全与国有企业形象,影响深远。

正确的应对方式应当是在纠正个案偏差的基础上,通过彻底、公正、透明的调查和严肃问责,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特别是混改企业的用人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撰稿 / 吴振(媒体人)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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