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 加重詐騙刑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17)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項修正案加重了針對高額財產損害的詐欺罪刑責,並新增了針對特定人群犯罪的加重刑罰規定。
根據修正條文第43條,詐騙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將面臨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最高3,000萬元的罰金;詐騙金額達1,000萬元者,則可被判處五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罰金最高可達3億元。若詐騙金額達到1億元,刑期將不低於七年,並可處以5億元以下的罰金。
立法背景與修正條文的重點
這次修法的背景是由於近年來台灣詐騙案件頻發,尤其是涉及高額財產損失的案件,社會各界對於加重刑罰的呼聲日益增強。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這次修法,幾乎完全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顯示出政府對打擊詐欺犯罪的決心。
除了加重刑罰之外,初審草案還強化了對被害人損害的填補措施。條文明定,若犯罪嫌疑人自首、自白並於六個月內賠償或調解全額損失,法院可酌情減免其刑責。
禁奢條款與量刑標準
修正案中特別增訂了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之一。法院在判刑時,需注意犯罪行為人是否有超出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行為,這將作為科刑輕重的依據。
金融機構的責任與跨業合作
修正案還對金融章相關條文進行了修訂,建立了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跨業照會、跨機構科技分析平台、異業聯防通報等四項機制。這些機制旨在加強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之間的合作,以便在業務執行過程中對客戶進行更有效的關懷和勸導。
根據草案,司法警察機關可在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被害人身份資料提供給金融機構及VASP,以利其在業務執行時加強監控和預警。
跨業照會與即時控管
草案還允許金融機構及VASP進行跨業照會,以加速分析判斷特定帳戶或交易是否涉及詐欺不法,並即時採取必要的控管措施。
未成年與高齡者的保護
修正案第44條增加了對於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的加重刑罰規定,這些行為將被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這項修法的通過,標誌著台灣在打擊詐欺犯罪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未來,隨著法案的進一步實施,社會各界期待能夠有效減少詐欺犯罪的發生,並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