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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聲請法庭直播遭拒 北院裁定錄音錄影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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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案、政治獻金及公益侵占案,案件目前正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柯文哲及其律師團日前向法院聲請「法庭直播」,但台北地院僅裁准在宣判後五日內將法庭錄音錄影畫面上網公開,並未准許「直播」。對此,柯文哲決定提起抗告。

全案自12月起將進入言詞辯論階段。根據了解,台北地院裁准公開的法庭影片將從12月11日起至宣判當天。影片的部分內容和人物在不危害參與訴訟者生命、身體、自由、隱私等原則下,將進行後製處理,如變聲或變像(馬賽克等)。

法庭直播聲請背景

柯文哲聲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要求就言詞辯論及宣判的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他表示,司法院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已僭越7月16日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立法意旨,應不具效力。

台北地院在考量全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為社會矚目之案件,認為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因此裁准。

法律條文與公開播送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北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

直播限制與法律考量

至於是否「直播」,北院認為,司法院所定之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是為了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致使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因此,裁定於該案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個人之方式處理。且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依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為該案外判宣示或公告後五天,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

柯文哲的抗告行動顯示出他對於司法透明度的重視,並引發社會對於法庭程序公開化的廣泛討論。未來,這一案件的進展以及最終裁決,將對法庭公開政策的制定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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